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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理财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提升会员服务水平,增强会员意识,保障会员权利,促进理财师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理财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本会会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重视和维护本会及行业的声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行业自律准则,拥护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有关会员服务和管理的决议。
第二章 会员分类和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理财及相关教学研究、管理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条 单位会员分为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监事单位)和普通会员单位。单位会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并在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备案的理财行业相关机构、分支机构;
(二)理财师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教学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 个人会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理财领域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二)从事理财研究、教学的专家、学者,以及从事理财工作的专业人士。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协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获得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其他法定权利。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规章制度,维护行业声誉和协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及执业纪律;
(三)执行协会的决议,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维护和增进会员间的团结与合作;
(六)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七)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按要求建立机构和个人职业风险防范机制;
(九)其他法定和章程约定的义务。
第四章 入会程序与退会注销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通过协会网站或书面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辅证资料;
(二)秘书处受理入会申请,经审查符合入会条件的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主动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无故2年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出本会,自退会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本会;被取消会员资格的,自资格被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本会;重新申请加入本会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并按申请会员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会籍管理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会员会籍,具体受理入会申请和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第十六条 协会建立联络员制度,由机构会员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协会秘书处的日常联系。联络员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与协会秘书处更新确认。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个人会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计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会员服务
第二十条 协会鼓励、支持会员依法使用“江苏省理财师协会会员”名义开展业务等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协会免费或者优先向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参加协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优先在协会网站、通讯等传媒上发表文章或作本单位介绍,进行宣传服务;
(三)获取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或材料;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专业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参与行业信用评级;
(六)依法向会员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二条 协会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优先推荐会员作为专家或专业机构,承担有关业务,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第二十三条 协会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出具会员的机构信息变更、信用等级记录、无违反行业自律规定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协会积极为会员开展、开拓业务活动,提供信息服务支持及业务技术咨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理财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